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
第56號
《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》已經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發(fā)布。
部長雒樹剛
2016年1月18日
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,規(guī)范經營行為,繁榮藝術品市場,保護創(chuàng)作者、經營者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藝術品,是指繪畫作品、書法篆刻作品、雕塑雕刻作品、藝術攝影作品、裝置藝術作品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。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。
本辦法規(guī)范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:
(一)收購、銷售、租賃;
(二)經紀;
(三)進出口經營;
(四)鑒定、評估、商業(yè)性展 ……
